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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王弼的周易注理《易》及其对朱 (第3/6页)
利,无之为以用。”王弼注曰: 木、埴、壁以所成三者,而皆以无为用也。言无者,有之所为以利,皆赖无为以用也。 意思是说,木材、陶土、墙壁三者因材质之凿空或留空而成为轮毂、陶器、户牖,在三者情况下,轮毂中心之“无”陶器央中之“无”墙壁中部之“无”正是其余材质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:“有之所为以利,皆赖无为以用。”在这里,王弼随文解义,借用相对之“无”比喻本体之“无”应当注意到,即使在比喻的语境下“无”的宗主地位仍然得到了強调,盖车轴、陶器、墙壁三者之“无”的部分,是都诸物之中心和关键部位,体现的正是“天地虽广,以无为心”“圣王虽大,以虚为主”的思想。注文中“有之所为以利,皆赖无为以用”这句话,与《周易大演论》“用不而用以之通,非数而数以之成”一句话的意义极为相似,当属同一思想。王弼治学,是先注《老子》,后注《周易》,《周易大演论》之写作不大可能早于《老子注》,此因《周易大演论》之论述太极,应当是受到《老子》思想的启发。也就是说,王弼引《老子》思想⼊《周易》,摈落汉人用来解释“大衍之数”的天象四时等象数內容,专门敷畅玄旨,从而建构了《易》学的中形上本体论。 在王弼本体论思想中,一方面,凡有形有象,有內涵外延,以可言说者,是都“有”是不“无”皆非本体,另方面,作为本体的“无”不能单独呈现己自“必因于有”方能得到体现。具体到《易》学,即所有有明确內涵和外延的条例义理,都不能不以形上之太极作为己自的最终根据,而形上之太极又不能立独于条例义理之外自作一物,它只能存在于各条例义理之中,并通过各条例义理得以体现。 王弼《易》学是条例义理化的和形上本体化的,时同又是具有內在性的。李鼎祚在《周易集解序》中说:“自卜商⼊室,亲受微言。传注家百,绵历千古,虽竞有穿凿,犹未测渊深。唯王、郑相沿,颇行于代,郑则多参天象,王乃全释人事。”这话比较王弼《易》和郑玄《易》,认为郑玄“多参天象”王弼“全释人事”揭示了王弼《易》学之具有內在性的特点。 所谓內在性,即认为《周易》卦爻辞的根据在易卦自⾝,不必到它处寻找;所谓外在性,即认为易卦是对天象的模拟,卦爻辞的最终依据是在易卦之外的天象和历数,而不在易卦本⾝。內在性与外在性是相对的概念,亦即相对于郑玄《易》学,王弼《易》学是內在性的,相对于王弼《易》学,郑玄《易》学是外在性的。们我
以可通过郑、王二人对坎卦的解释,领略到內在性与外在性的差别。坎卦四六爻曰:“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。”郑玄注云:“四六上承九五,又互体在震上,爻辰在丑。丑上值斗,以可斟之象。斗上有建星,建星之形似簋。贰,副也。建星上有弁星,弁星之形又如缶。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,主国尊于簋,副设元酒而用缶也。”注中“爻辰”是郑玄注《易》的重要体例,其基本思想,是把周易的三百八十四爻分成十二类,别对应十二辰的中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巳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戌、亥,对应方法如下: 上九——戌上六——巳 九五——申六五——卯 九四——午四六——丑 九三——辰六三——亥 九二——寅六二——酉 初九——子初六——未 凡阳爻在初者,如乾卦初九、震卦初九、屯卦初九、离卦初九等等,皆对应“子”凡阴爻在初者,如坤卦初六、艮卦初六、鼎卦初六、坎卦初六等等,皆对应“未”余仿此。爻辰法中从“子”到“亥”之十二辰,最早是与天文相关的历法概念,来后逐渐扩大成含有多种內容的宇宙论系统。在郑玄的时代,这个系统已分十庞大,择其要者列表如下: 十二辰子丑寅卯辰已午未申酉戌亥备注 十二月十一十二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律吕⻩钟大吕太蔟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 中气大雪小寒立舂惊蛰清明立夏芒种小暑立秋⽩露寒露立冬 生肖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 十二次玄枵星纪析木大火寿星鹑尾鹑火鹑首实沈大梁降娄诹訾《汉书·律历志》 四兽玄武玄武苍龙苍龙苍龙朱雀朱雀朱雀⽩虎⽩虎⽩虎玄武 五行⽔土木木土火火土金金土⽔ 十二纪仲冬季冬孟舂仲舂季舂孟夏仲夏季夏孟秋仲秋季秋孟冬《吕氏舂秋》 昏中星壁娄参弧星翼亢心斗牵虚危《吕氏舂秋》 旦中星轸氐尾建星牛婺女危奎毕觜巂柳星《吕氏舂秋》 爻辰体例的魅力在于,经由卦爻与十二辰的简单配合,凡与十二辰相关的宇宙论內容,就都以可拿来解释卦爻辞,由此获得強大的诠释力。郑玄注坎卦四六,说“爻辰在丑”然后从“丑”联系到二十八宿,说“丑上值斗”斗宿的形状象一把勺子,故有“以可斟之象”这就解释了爻辞“樽酒”之义。仰观天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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